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4民特35号
申请人: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丽都西路水岸新天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160419F。
法定代表人:*美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申请人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申请人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琳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