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优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端州区一心装饰设计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民终2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优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新元北路5号城投汇金大厦A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端州区一心装饰设计室,住所地肇庆市和平路42号东雅苑第六幢207房。
经营者:胡锦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武,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优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网)与被上诉人端州区一心装饰设计室(以下简称端州一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现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优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琅,被上诉人端州一心的经营者胡锦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优网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广东优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端州一心支付工程款98488元;3.判令驳回端州一心的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的一审本诉诉讼费用及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端州一心负担。(广东优网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为97079.6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支持端州一心的增加工程部分工程款没有合法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于端州一心主张的增加工程部分工程款,应当由端州一心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委托的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已经明确答复无法对增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即端州一心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增加工程部分工程款全部不予支持,且《现场签证单》上记载的“天花色板收边条493米”分项工程费用已由端州一心计算在非增加工程的工程款内,该分项工程不应列入到增加工程款中计算,一审判决按照端州一心主张的金额随意确定70%的比例支持其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纠正,以维护司法审判举证责任制度的权威性,扼制自由裁量权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随意滥用。二、一审判决支持端州一心的工程款利息没有合法依据。1.根据双方之间的《工程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每次申请付款前提供足额发票……”之约定,向端州一心支付工程款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提供足额发票,对于端州一心主张的增加工程,端州一心既未开具发票提供给广东优网,且由于端州一心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该工程款的主张不应当获得支持,故广东优网不存在需要支付该工程款利息的客观依据;2.对于非增加部分的工程,端州一心因陆续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其中,于2020年6月6日,端州一心仍因工程质量问题在进行修复工作,至2020年7月9日、2020年8月3日,案涉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经广东优网通知后,端州一心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无奈之下,广东优网唯有另行聘请四会市智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修复,工程既存在质量问题。端州一心又拒绝履行修复义务,其行为属于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广东优网有权拒绝支付该98488元工程款。故广东优网不存在需要支付该98488元工程款利息的情形;3.双方之间的《工程合同书》并没有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需要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端州一心的利息主张不应当获得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支持端州一心的证据工程部分工程款以及全部工程款的利息没有合法依据,也没有准确查明端州一心承担的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多次修复,且端州一心拒绝履行修复义务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端州一心辩称,一、端州一心与广东优网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中,四会市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项目基础装修工程端州一心已于2019年11月27日全部完工。且在施工过程中,广东优网于2019年11月27日在原工程量基础上又新增了20项工程(详见端州一心在一审本诉中提交的两张增加工程项目表及广东优网签字确认增加工程项目清单),这些项目是在2019年11月25日全部完工,并于2019年11月27日,胡锦云、吴碧梅、邓工在现场进行了验收(详见胡锦云和吴碧梅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诉讼中,广东优网对端州一心提交的证据2020年5月18号的《现场签证单》中增加工程项目予以确认,但对工程单价无法确认,一审法院也依法委托了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增加工程的造价予以评估,但由于广东优网不配合评估机构提出的补充材料的要求,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回复一审法院无法鉴定。工程已施工完毕,在工程造价又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按照端州一心的报价的70%来确定工程款已对广东优网有所偏袒,因为端州一心提出的工程款造价是以双方近期签订的相同项目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基准算出来的,应当符合该项工程真实造价。端州一心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支付施工工人的工资,没有提出上诉,但广东优网为了拖延时间,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无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广东优网的上诉请求。二、一审法院按照广东优网拖欠工程款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工程款之日符合拖欠金钱支付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端州一心一审提交的端州一心的负责人与广东优网的主管该工程的工程师吴碧梅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广东优网实际是2020年1月16日已与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业主方)进行工程验收,且吴碧梅告诉胡锦云验收通过了,到了春节放假广东优网仍然没有支付工程款,为心中所说的有些项目要整改完全是业主改变设计方案,另外增加工程,与端州一心所做工程无关。最后这些整改工程在端州一心报价较低的情况下,广东优网委托报价高的第三人来做,不知他们有什么交易。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端州一心提出的验收时间,而是以业主方四会市人民法院开幕仪式的时间作为验收时间,端州一心认为已经极端偏袒了广东优网。广东优网拖欠金钱给付义务,等于占用端州一心的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广东优网应当按照年利率6%向端州一心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令广东优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后的利息以及是很照顾广东优网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广东优网的所有上诉请求。
端州一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东优网立即付清拖欠端州一心装修工程款237173.14元,及装修完工拖欠半年工程尾款违约金20000元,两项共计257173.14元;2.该案的诉讼费用由广东优网承担。一审审理中,端州一心变更诉讼请求为:1.广东优网立即支付拖欠端州一心工程款237173.14元;2.广东优网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237173.1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广东优网全部还清工程款为止;3.该案的诉讼费用由广东优网承担。
广东优网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端州一心立即向广东优网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320000元(违约金按每天1000元计算,从2019年9月3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4日止,共320天);2.判令端州一心立即向广东优网支付工程整改和修复费用16200元;3.本案的反诉诉讼费用全部由端州一心负担(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36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6日,端州一心(承接方、乙方)与广东优网(委托方、甲方)签订《工程合同书》,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四会市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基础装修工程;2.工程地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3.工程内容与做法(详见施工图纸、预算书等);4.工程施工安装内容以双方签认的工程报价单项目为准;施工费用以双方签认的工程报价单中单价为依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增减项目经甲乙双方签认后生效;5.工程委托方式:承接预算书项目施工、包料;6.双方商定本工程60日竣工。二、工程价款:1.工程预算总造价:含税610000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申请付款前提供足额发票;2.工程量的增减价款,按实际工程量增减(新增工程项目,需先设计并报价,双方签字后方可实施,如不需设计项目,参照预算书项目清单或业务部门重新报价)。三、质量要求:1.工程使用主要的材料以报价单为准;2.工程施工验收,由甲、乙双方现场验收;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确认增加的费用并另签订补充合同及预算书。五、付款方式:1.双方签订合同且乙方进场3天,甲方支付第一期工程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2.工程经甲方确认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方可申请第二期工程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3.工程经甲方确认完成总工程量的100%时方可申请第三期工程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4.剩余款项,即合同总价的10%,在甲方跟客户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六、工程工期:1.如果因甲方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误工期责任由乙方自负;4.甲方提出变更设计,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通知乙方,列明停止施工或变更、增减原因、工程部位、时间、材料等;乙方根据甲方变更要求三天内向乙方提出变更所采取的措施、增减的造价;5.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设计方案和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工期顺延;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七、工期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3.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或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承认工程的竣工日期。十、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端州一心于2019年8月1日正式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双方曾就增加工程进行洽谈,端州一心将增加工程量报价向广东优网工作人员发送,但广东优网自此至终并没有签字确认。端州一心诉称工程于2019年11月27日完工(包含增加工程),由端州一心负责人及广东优网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进行了验收,但并无签署任何验收文件。端州一心提供的与广东优网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广东优网方是于2020年1月16日到现场对工程进行验收。其后端州一心多次催促广东优网支付工程款,广东优网均以未审批或业主方未付款为由一直未与端州一心结算及支付款项。2020年4月,广东优网提出有部分工程要整改,端州一心报价后广东优网未答复,后广东优网将需整改工程交四会市智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费用为16200元。2020年6月初,端州一心应广东优网要求对工程出现的裂缝进行了处理。四会市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基础装修工程于2020年8月14日进行开幕仪式,工程已交付使用。广东优网确认原合同尚有工程款98488元未向端州一心支付,但对端州一心主张的增加工程款138685.14元不予确认。
该案诉讼中,端州一心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增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进行鉴定,该司于2021年3月10日出具无法鉴定的复函,故该案终止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端州一心与广东优网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各方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端州一心按约定进场进行了施工,工程(含增加工程)于2019年11月27日完工,广东优网现场检查了工程项目,但未办理验收手续,2020年1月16日广东优网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工程进行了验收,未提出工程有质量问题。端州一心施工过程中,广东优网对端州一心出具的增加工程项目报价表一直不予签名确认,工程完成后也未予结算确认。端州一心完成工程后,一再要求广东优网结算工程款,广东优网以各种理由不予结算。上述事实,有端州一心提供的合同、工程签证及双方工作人员、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现广东优网对端州一心施工的不含增加工程部分尚有工程款98488元未支付予以确认,但对端州一心主张的增加工程工程款为138685.14元不予确认,并提出因端州一心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须整改修复,因端州一心不配合,广东优网另委托其他方进行了整改修复,修复费用16200元要求由端州一心承担,另端州一心逾期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主要对增加工程部分及端州一心是否逾期完成工程有争议。对增加工程问题,按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答辩,工程确有增加部分,但对端州一心主张的具体增加项目及报价,广东优网一直不予签名确认,而现在也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评估对增加工程部分进行核定。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第一条第4款约定:工程施工安装内容以双方签认的工程报价单项目为准;施工费用以双方签认的工程报价单中单价为依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增减项目经甲乙双方签认后生效。端州一心主张增加工程部分款项为138685.14元,但工程报价没有广东优网签认,工程完成后广东优网也没有确认,故端州一心主张增加工程部分款项为138685.14元的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确认。考虑到端州一心确对增加工程部分进行了施工,综合该案实际情况,增加工程部分酌情按端州一心报价的70%确定,即138685.14元*70%=97079.60元,即广东优网合共欠端州一心工程款为98488元+97079.60元=195567.60元。合同约定工程款项在广东优网与客户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端州一心完成的工程因出现裂缝的情况,于2020年6月曾进行过修复。广东优网未提供涉案工程何时与业主方验收的证据,认为按业主开幕仪式的时间即2020年8月14日作为竣工验收时间,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14日业主方才接收,故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应于2020年9月13日前支付完毕。广东优网未按时向端州一心支付工程款,应从2020年9月14日起就尚欠工程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端州一心支付欠款利息。端州一心请求广东优网支付尚欠工程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数额应依法确定。
对广东优网反诉请求端州一心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320000元,端州一心、广东优网签订的合同虽约定了工程期限,但施工中有增加工程项目,且广东优网确有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情况,另有部分工程非端州一心施工,端州一心于2019年11月27日完成全部施工,不属于逾期竣工,广东优网的该项请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广东优网反诉请求端州一心承担工程整改修复费用16200元,端州一心完成的工程除了出现裂缝曾进行修复外,其他广东优网交其他方施工的工程无证据是因端州一心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而须进行整改修复,除以上情况外,广东优网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工程质量问题曾要求端州一心进行保修。从端州一心对整改修复提出的报价,可看出整改修复部分并非端州一心已施工的工程,故广东优网要求端州一心承担整改修复工程款16200元理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广东优网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端州一心支付工程款195567.60元及利息(利息以195567.6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端州一心本诉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东优网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该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9元,反诉受理费3172元,合共5751元,由端州一心负担515元,广东优网负担5236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应围绕广东优网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增加工程部分是否应计算增加工程款;二、欠付的工程款是否应计算利息。
一、关于增加工程部分是否应计算增加工程款的问题。虽然广东优网与端州一心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中并无约定新增项目的费用,但合同中第一条第4款约定“施工费用以双方签认的工程报价单中单价为依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增减项目经甲乙双方签认后生效”,双方同意按照增减项目的工程量结算。《现场签证单》中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可认定双方对新增的工程项目予以认可,广东优网应向端州一心支付新增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于经鉴定公司确认,该新增工程项目无法鉴定工程造价,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考虑到端州一心确对增加工程部分进行了施工,综合实际情况,增加工程部分酌情按端州一心报价的70%确定工程造价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广东优网上诉增加工程部分不应计算增加工程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欠付的工程款是否应计算利息的问题。广东优网与端州一心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了《工程合同书》,合同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中“4.剩余款项,即合同总价的10%,在甲方跟客户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可知,广东优网应在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程款的支付。因双方在确认增加工程项目后,端州一心还进行了修复工作,所以在广东优网未提供确认工程验收合格时间的证据下,一审认定按业主开幕仪式的时间即2020年8月14日为竣工验收时间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故,一审认定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与2020年9月13日前支付完毕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规定,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无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广东优网的逾期付款行为已对端州一心造成损害,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广东优网向端州一心支付逾期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以195567.60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东优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元(广东优网已预交),由广东优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秀丽
审 判 员 任喜跃
审 判 员 黄春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黎嘉豪
书 记 员 赵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