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14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礼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永州市地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与九嶷大道交汇处西北角永州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罗三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永州市地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地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地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31元,减半收取32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建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