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地利建设有限公司

永州市三相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市地利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402号 原告:永州市三相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永州市地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州市三相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地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永州市三相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三相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72元,减半收取3786元,由原告永州市三相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