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华滨环联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甸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2572号
原告:济南华滨环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62420921。
法定代表人:李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成,山东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歆,山东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4846815-5。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甸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2643790693。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004951826691。
法定代表人:孙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DXYN9E。
法定代表人:贺建新,总经理。
原告济南华滨环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山东甸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华滨环联实业有限公司于2O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滨环联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滨环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华滨环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继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