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5657号
原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7462J
法定代表人:吕昕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稳,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民日报社山东分社,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徐锦庚,社长。
被告:人民日报社山东分社人民传媒大厦筹建处,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吕建新,筹建处主任。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DXYN9E
法定代表人:贺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告人民日报社山东分社、被告人民日报社山东分社人民传媒大厦筹建处、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东 超
书 记 员 赵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