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6809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济南
原告:***,女,汉族,2004年2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住济南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勤,济南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贺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程,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丁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茂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系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丁家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女,系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丁家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被告:刘茂祖,男,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晨,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丁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家村村委会)、刘茂祖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勤,被告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程,被告丁家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张*炜,被告刘茂祖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丁家村村委会、刘茂祖支付***、***房屋补偿款、其他附属物补偿款、院落(宅基地)打包补偿、过渡费、搬家费、取暖费、拆迁奖励费、租房补贴、一次性拆迁奖励、腾房奖励等共计364922.15元;2.判令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丁家村村委会、刘茂祖支付装修期过渡费5400元;3.诉讼费由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丁家村村委会、刘茂祖承担。事实与理由:***与刘*滨(刘茂祖之子)曾系夫妻关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抚养。***、***与刘茂祖的户口均登记在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423号,2017年***、***所在的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旧村整合,以刘茂祖为户主的家庭集体与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与丁家村村委会签订打包补偿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腾房,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发放房屋补偿款、其他附属物补偿款、拆迁奖励款、宅基地打包补偿费、租房补贴、过渡费、搬家费、取暖费,***、***曾多次向三被告主张,三被告均互相推诿。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辩称,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已经将刘茂祖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各项款项支付给了刘茂祖,***、***的诉讼请求系刘茂祖家庭内部纠纷,与我方无关。
丁家村村委会辩称,根据《丁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大条确认条件第七小条,根据本村《关于村民离婚及再婚后待遇享受的决定》自2016年1月4日起本村村民离婚后前妻(前夫)及判归前妻(前夫)的子女户口应全部迁出,如未迁出的本村村民再婚后前妻(前夫)与现任妻子(丈夫)两者只认定其中一人,其余人员不予认定。根据办法的第二大条下列人员不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小条与本村村民离婚后的人员,在离婚前未分得土地的,不被确认为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我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办法,***不是我们集体组织成员,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刘茂祖辩称,本案所涉拆迁是根据宅基地、宅基地地上物及相关附属物进行拆迁,宅基地使用承包权人与宅基地地上物及相关附属物所有权人均为刘茂祖个人,且相关拆迁协议也仅以刘茂祖个人名义与相关单位签署。***、***并非本次拆迁的申请人,且***与刘*滨自2014年起因感情不和分居,提起诉讼后判决离婚,***由***抚养。***、***对本案所涉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及相关附属物的建造、翻建、扩建等无任何的出资出力行为,且刘*滨在拆迁安置期间再婚育子,根据丁家村村委会提供的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办法,***、***已不符合拆迁村集体成员的资格。***、***与刘茂祖在拆迁之前就已经不在共同居住生活,***、***亦未对拆迁所涉及的地上物及附属物有任何的出资出力行为,刘*滨再婚后的妻、子在拆迁安置期间与刘茂祖及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并且***、***的诉请与相关拆迁协议内容不符,故***、***所诉无任何事实依据,理应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9日刘茂祖(乙方)与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甲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一、乙方登记院落基本情况:砖木及以上结构房屋总面积418.81平方米,房屋补偿款合计405573元;二、简易结构及其他附属物补偿费共计2110元;三、2016年附属物调查表汇总为列明的附属物,按照院落(宅基地)打包补偿5000元……五、乙方所在户口本登记人数5人,领取过渡费、搬家费、取暖费的人数为5人。六、按照上述领取过渡费、搬家费、取暖费的人数计算,在交验空房后,按照400元/人标准发放搬家费,一人户按600元发放,搬家费按两次计算。过渡费按照900元/人?月标准……第一次发放自腾房验收之日起(验收当月以验收单时间为准,按照30元/人?月计算至当月月底)至2018年3月31日止,以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直至丁家安置房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之日止,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自然月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过渡期内取暖费按照750/人?取暖季的标准发放等。
2017年9月19日,丁家村村委会(甲方)与刘茂祖(乙方)签订《打包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按照历下区统一部署,现需对乙方宅基地上所有的地上物及附属物进行拆迁,为保障拆迁顺利进行,双方协商一致除《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内容外,根据省市规定及村民自治程序制定补偿方案还享有以下补偿补偿内容:一、按照乙方与平台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房屋结构,砖木及以上的面积为418.81平方米,每平方米发放拆迁奖励费200元,共83762元。二、租房补贴按照被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结构为砖木以上的)面积扣除该院落领取过渡费的人口数每人40平米后,剩余面积按照0.7元/天?平方米发放租房补贴(若房屋面积扣除后为负数,则不再发放租房补贴)。乙方扣除的人数为5人,扣除200平方米,剩余面积为218.81平方米,租房补贴每月4595.01元(每月按30日计算)。2017年9月30日之前签订本协议的,该租房补贴第一次发放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三、签订拆迁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验空房的,按照每个院落(宅基地),一次性发放拆迁奖励50000元(包括装修),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房验收的,一次性发放奖励5000元等。
2017年9月30日刘茂祖与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以及审计单位签订丁家村《丁家村拆迁补偿结算单》,其中搬家费4000元,取暖费3750元,过渡费27750元,以上三项均为5人,房屋补偿405573元,简易结构及附属物补偿2110元、普遍奖励费83762元、附属物打包款5000元,拆迁补偿合计为531945元。同日《丁家村打包补偿结算》记载:拆迁促进奖励费83762元,拆迁奖励(含装修)50000元,奖励5000元,租金补贴29561.23元,合计168323.23元。
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提交的过渡费、取暖费明细显示向刘茂祖发放款项如下: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过渡费27000元。2018年10月-2018年12月过渡费13500元,取暖费3750元。2019年1月-2月过渡费10800元(人口数为6,以下均是6人),2019年3月-10月过渡费均为5400元(合计43200元),2019年11月-12月过渡费10800元,取暖费4500元。2020年1月-2月过渡费10800元,3月-4月发放16050元,5月-10月每月各发放9900元(合计59400元)。刘茂祖向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提交的户口本中有***及***。
2021年5月17日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丁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原丁家村门牌号423号房屋,系丁家村集体土地,由本村村民刘茂祖所建,产权归其所有。因丁家村旧村改造,现已拆除”。
***与刘茂祖之子刘*滨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刘*滨已再婚。
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庭审中陈述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的过渡费均包含***、***。刘茂祖代理人庭审中称因刘茂祖年龄较大,且是通过银行支票领取的补偿款,具体金额未能陈述清楚,但是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相关款项标准领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涉案拆迁补偿协议中所涉418.81平方米房屋存在其建设的部分,但刘茂祖不予认可,而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丁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证明记载“原丁家村门牌号423号房屋由本村村民刘茂祖所建”,仅凭***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及***对上述拆迁房屋有贡献或有相关权利,故***、***要求分配基于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依据不足。本案中,房屋补偿款、简易结构及附属物补偿款、附属物打包款、拆迁奖励费、租房补贴、一次性拆迁奖励(包括装修)及规定时间腾房奖励均是基于拆迁房屋而来,在***、***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上述拆迁房屋有贡献或有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要求分配上述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刘茂祖与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所在户口本登记人数5人,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认可上述协议中的过渡费包含了***、***的份额,因此,对于涉案协议中按人口发放的补偿款项即搬家费、取暖费、过渡费,***及***有权要求给付,上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已由刘茂祖收取,因此,刘茂祖应支付***、***上述拆迁补偿协议中属于***、***的份额。***及***应分得的搬家费、取暖费、过渡费,应以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实际支付为准。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丁家村拆迁补偿结算单》中,搬家费4000元、取暖费3750元、过渡费27750元,均是按照5人计算,故***、***应分得搬家费1600元、取暖费1500元、过渡费11100元。2018年4月至2020年2月共计23个月的过渡费均是按照每人每月900元计算,故***、***应分得900*2*23=41400元,期间发放两次取暖费合计8250元,系按照每人750元计算,***及***应为3000元。经本院向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核实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而过渡费发放满30个月后双倍发放过渡费,因此,2020年3月至4月,户口本中原始五人开始翻倍计算过渡费,2020年3月的每人应分具体金额为30*25+30*2*5=1050元,***、***应分得2100元,2020年4月***及***应分得3600元。2020年5月至10月每人每月1800元,故***、***应分得1800*2*6=21600元。综上,***、***应分得搬家费1600元,取暖费4500元,过渡费79800元。***、***主张的过渡费计算有误,应以实际为准,另***、***实际应分得过渡费数额未超出***、***主张的总诉请数额,因此,本院认定***、***过渡费79800元。对于***、***主张的装修期过渡费,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费用是否发放、发放数额、发放时间以及如发放是否有***、***份额等情况,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刘茂祖已实际收到补偿款,***、***再向对历下城市更新建设公司及丁家村村委会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茂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搬家费1600元;
二、被告刘茂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取暖费4500元;
三、被告刘茂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过渡费79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4元,减半收取3427元,由刘茂祖负担795元,由***、***负担2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新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