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2民初354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颖(系原告女儿),女,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莱芜区钢城区
被告:**,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
被告:***,女,194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崔中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程,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天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国康,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历下区国有资产公司)、第三人济南天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魏颖,历下区国有资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润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0001968号房屋买卖合同义务,限期办理济南市历下区盛福花园46号楼附房1--101房产证并将案涉房屋依约过户给原告;2.判令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天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配合协助被告**、***办理产权登记;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缴金额103534.82元;4.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房屋中介21世纪不动产济南景虹加盟店,签订编号0001968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3月28日,原告通过案外人魏颖(系原告女儿)银行账号,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支付购房款44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21世纪不动产济南景虹加盟店签订《买卖合同补偿说明》,就案涉房屋办理房产证条件达成之后具体过户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案涉房屋办理房产证条件已经达成。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两被告依约办理房产证,并办理过户手续,两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7月15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将济南市历下区盛福花园46号楼1-301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至原告***名下,但当时庭审中涉案储藏室房屋权属状况信息不明,未一并对储藏室进行判决。现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历下区盛福花园46号楼1-301室已过户至***名下。2021年4月8日,原告***通过齐鲁银行济南盛福支行代被告***向第三人济南天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缴纳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95478.5元,测绘121.23元。2021年5月8日,原告***代被告***缴纳历下区盛福花园46号楼1-301室契税7460.18元和盛福花园46号楼附房1--101印花税和契税474.91元,共计代缴金103534.82元。
因济南天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系案涉房产的开发商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特列济南天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景虹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特列上述两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案涉房屋权属现在登记在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名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历下区国有资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其要求我方履行办证义务没有任何依据,而且在2020鲁0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中济南天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明确只要原告提供相关手续并交付费用,济南天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可以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办证义务应由济南天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负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10月23日,被告***(乙方)与案外人济南市园林局(甲方)签订《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实施环城水通航工程项目,……需拆除位于朝阳街16号104屋。乙方租赁的公有住宅建筑面积36.44平方米。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房源中选择的安置房屋是盛福B区6号楼1单元301室”。
2013年3月13日,***(乙方)与**(甲方)、***(共有人)及案外人济南历下景虹房屋信息咨询中心(丙方)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一、房产状况:甲方自愿出售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盛福花园现46号楼(原B6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给乙方,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建筑面积为75.23平方米,现面积78.48㎡;地下室/小房面积11平方米;(以上内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房屋抵押、租赁情况:无抵押,租赁期至2013年12月31日。二、成交价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总价款为:人民币506000元整。三、定金:乙方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整;甲方自本合同签订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由丙方,用于办理房产交易的后续手续,并作为对房产交易安全性的担保。四、付款方式:乙方应当于2013年3月13日支付人民币10000元整;乙方应当于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40000元整;乙方应当于下证过户当日支付人民币56000元整。五、办证与税费承担:甲方应当于接到开发商办证通知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要求缴纳相关材料和手续,应以办理房产证,该阶段产生的房产证下到甲方名下的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在取得房产证日期起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阶段产生的等税费由乙方承担。十、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13年6月31日前通知乙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当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十一、违约责任: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如甲、乙任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本合同房屋买卖的相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或者违约方承担合同总房价30%的违约金,具体承担哪一种违约责任,由守约方选择),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其他约定事项见《买卖合同补充说明》。该房屋如现租客至2013年7月1日未搬走,则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房租金归乙方所有。十四、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三方均可以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2013年3月28日,***(买方)与***(卖方)及案外人济南历下景虹房屋信息咨询中心(中介方)共同签订《买卖合同补充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1.此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承诺和保证此房产能办理房产证,并过户给乙方;乙方对甲方转让的该房产具体状况已做充分了解,自愿购买甲方该房产。2.在政府相关部门通知甲方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在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全部资料办理甲方房产证手续,甲方承担房产证下到甲方名下及之前的与该房产相关及办理房产证的所有费用;在甲方办理完房产证1个月内(以甲方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甲乙双方提供各自必须的资料,甲方陪同乙方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所需全部过户税、费乙方承担。如违约按合同第十一条处理。3.此房价即为该房屋的最终房价,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如此房下房产证面积比现合同所写多或少、附属设施、税费、买卖双方个人原因等所有相关事项)提高或降低房价,影响办理过户手续。如违约按合同第十一条处理。6.上述约定事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同合同同等效力。”
涉案房屋于2017年2月14日取得房屋权属状况登记,所有权人系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无共有人。
***曾因本案事实涉及到的0001968号房产,以**、***等为被告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0102民初497号生效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事实,2013年3月13日,***向**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出具收到条一张,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涉案房屋的购房定金1万元;***向案外人济南历下景虹房屋信息咨询中心支付佣金10120元。2013年3月28日,***的女儿魏颖通过自己名下的济南农商银行向**转账支付了44万元,***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购买历下区奥体中路9号盛福花园小区(原B6)现46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首付款(大写)肆拾肆万元整(?440000)。”最终判决**、***将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所需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负担,**、***于办理完毕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名下,***于上述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剩余房款56000元。后***因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代**、***垫付过户税费8056.32元,后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现***又以同一事实中涉及到的房屋附属房即历下区盛福花园46号楼1--101储藏室起诉至本院,诉请各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返还因上述房屋过户期间垫付的费用。
***提交2021年4月8日向天润公司的转账凭证证实,“天润公司是安置协议的甲方,***欠天润公司95478.5元,把钱交给天润公司后,才能给***办理相关房产证手续”,故诉请**、***返还代偿的95478.5元,第三人天润公司配合办理过户。(2020)鲁0102民初497号生效判决书认定事实中查明,被告历下区国有资产公司称其与第三人天润公司签订《安置房代建协议》,由天润公司代建二栋住宅楼。天润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第三人天润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第三人自行承担。***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补充说明》均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是出卖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是向履行过户义务的前提,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涉案房屋能办理产权证书时,**、***应及时将涉案地下室登记至自己名下,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等相关费用由**、***承担,**、***办理完产权登记后,应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名下,办理过户至***名下登记手续时所需税、费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现涉案房屋已经取得初始登记,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等条件,故***要求被告**、***办理储藏室过户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历下区国有资产公司虽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但因涉案房屋的初始登记在历下区国有资产公司名下,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配合协助被告**、***办理不动产权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天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主张天润公司是安置补偿协议的甲方,但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甲方系济南市园林局而非天润公司,***未提交其他证实天润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请被告返还代缴款103534.82元的问题,该款是因申请强制执行(2020)鲁0102民初497号案件中产生应由**、***负担的税费以及办理本案储藏室过户至**、***时需缴纳的税费,***诉请返还代付款,虽与本案买卖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但因两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为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院一并审理。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及合同的约定,该部分费用本应由本案被告**、***负担,结合转账凭证及完税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已完成代交款,故**、***应返还该部分费用。鉴于***于(2020)鲁0102民初497号生效判决书中尚有56000元的剩余房款的义务尚未履行,本院一并处理折抵上述应付款项,即被告**、***还应返还***款项47534.8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济南市历下区盛福花园46号楼1--101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二、被告**、***于办理完毕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名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中所需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付的费用47534.82元(已扣除***应支付的56000元房款)。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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