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1527号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贺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香,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育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阁片区旧城改造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帅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阁片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雪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