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车辆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1371号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贺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香,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车辆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原杰。
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阁片区旧城改造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王力。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车辆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阁片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韦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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