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620号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润世纪城**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9717178E。
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香,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调解阶段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