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9796号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贺建新
被告:***,男,汉族,1958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且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申请撤回对***的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 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