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中金嘉禾珠宝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9180号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成5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9717178E。
法定代表人:贺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成,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涛,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金嘉禾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七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965367XD。
法定代表人:孙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金嘉禾珠宝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9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2241647K。
法定代表人:李武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刚,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历下国资公司)与被告中金嘉禾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嘉禾公司)、中金嘉禾珠宝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下国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涛、被告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陈茂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金嘉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历下国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301764.75元,违约金37838.01元,合计339602.76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费62286.56元、电费17117.35元、水费1062.44元,共计80466.35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截至2020年8月5日利息为11488.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9日济南市历下区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后更名为:济南市历下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称:“评审中心”)与被告山东大润国际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下称“大润珠宝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将中润世纪城(中润世纪广场)九号楼公建部分,建筑面积共11976.15平方米出租给大润珠宝公司,租赁期限为15年(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10月19日)。2014年7月16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赁面积变更为10276.15平方米,租赁期限变更为10年(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租期为10年),房屋租金变更为1.5元/平方米/天,每年递增3%。2016年6月16日该租赁房屋产权经历下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评审中心变更为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2016年4月13日,大润珠宝公司与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将所承租中润世纪钢厂251平方米场地租给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租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因大润珠宝公司违约,长期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后原告根据合同仲裁条款约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5月2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济仲裁字128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裁决原告与大润珠宝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已解除,大润珠宝公司将租赁的中润世纪广场9号楼公建部分及车位、地下车库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接收中润世纪广场9号楼租赁房屋。2017年7月25日原告通知了包括被告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在内的所有租户:原告与大润珠宝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不得再向大润珠宝公司交纳任何款项以及办理租赁合同相关事宜户。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原告分别于2017年、2018年与中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润世纪广场写字楼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面积11976.15m?,物业管理费价格为2.9元/m?/月,车位管理费38元/个/月,共计100个车位,电费为1.0235元/度,水费6.05元/立方米,支付方式按季支付,服务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另原告分别于2018年、2019年与济南历下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润二期9号楼裙楼珠宝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度物业服务费1655000元,2019年度物业费服务费为1363874.94元。原告与大润珠宝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大润珠宝公司使用的水、电、暖等公用事业费用,由乙方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收费标准直接交纳。车辆管理费具体费用和办法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协议》规定及实际实施情况办理。虽然原告与大润珠宝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但被告一直占用涉案房屋经营使用,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费、电费、水费、车位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已替被告垫付了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费62286.56元、电费17117.35元、水费1062.44元,共计80466.35元,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垫付的上述费用。综上所述,原告与大润珠宝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依法解除,被告占有房屋使用并不支付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金嘉禾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济南市中润世纪广场9号楼公建部分原系济南市历下区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现更名为济南市历下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所有。大润珠宝公司为经营大润珠宝城,承租了该房屋,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10276.15平方米,租期自2012年7月20至2022年7月19日,租金为1.5元每平方米,每年递增3%。后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同意,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历下国资公司,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历下国资公司享有并承担。
因大润珠宝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历下国资公司解除了与大润珠宝公司的租赁合同,并以大润珠宝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大润珠宝公司返还租赁物、支付拖欠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济南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历下国资公司与大润珠宝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于2017年3月25日解除。2017年5月2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济仲裁字第1284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大润珠宝公司将租赁的济南市中润世纪广场9号楼公建部分及104个车位、地下车库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原状并返还历下国资公司、支付历下国资公司租金和使用费以及违约金等。2017年7月25日,历下国资公司张贴通知函,载明:因大润珠宝公司拖欠租金,历下国资公司已解除与大润珠宝公司的租赁合同并于2017年7月21日接收大润珠宝城,并将上述情况通知了各租户,同时告知各租户不得再向大润珠宝公司缴纳任何款项。历下国资公司作为大润珠宝城的所有权人有权对珠宝城进行经营,请各租户尽快与历下国资公司联系,就接收珠宝城后的租赁事宜及时签订场地租赁协议。
2016年4月13日,大润珠宝公司与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租赁大润珠宝公司位于山东大润国际黄金珠宝交易中心2B-1(见附件一:二层平面图),面积为251平米的经营场地用于周大生品牌运营,租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共计12个月;涉案所租场地每平方米每天场地租赁费,租赁期内场地租赁费总额,租金及支付条款被斜杠划去,计费期: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合同第四条第2款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中2.1物业费3元/㎡/月,每半年交纳一次,在半年期开始5天内交纳。2.2电费1.2元/度,每月1-5日交纳上月电费。2.3水费条款被斜杠划去,2.4中央空调费:夏季中央空调开放时间为6月15日-9月15日,冬季为11月15日-次年3月5日。具体开放时间按当天温度进行调整。空调夏季收费标准:0.45元/㎡/天,空调冬季收费标准:0.5元/㎡/天,每月1-5日交纳上月空调费用。合同签订后,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即在该场地经营,其场地玻璃门中间处贴有“周大生运营中心”“周大生”等字样。在历下国资公司2017年7月25日张贴通知后,历下国资公司称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仍占用房屋。
本院认为,被告中金嘉禾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中金嘉禾公司自行承担。本案中,历下国资公司作为济南市中润世纪广场9号楼公建部分的所有权人,大润珠宝公司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关系;大润珠宝公司作为承租人将其中部分商铺转租给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系次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历下国资公司因大润珠宝公司欠付租金与之解除租赁合同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有权请求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历下国资公司与大润珠宝公司的租赁合同解除后,历下国资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在大润珠宝城门口张贴公告的方式告知各租户。本案中,大润珠宝公司与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签订合同书,租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共计12个月。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称其与大润珠宝公司合同关系终止之后搬出案涉房屋,历下国资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在大堂张贴公告的方式告知各租户与其无关,历下国资公司主张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至2019年5月31日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亦未能提交进一步证据证实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对该商铺的占有情况,故对历下国资公司主张占有使用费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历下国资公司主张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支付物业费、水电等费用。本院认为,历下国资公司未能证实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情况,其主张的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亦不存在,对该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历下国资公司要求中金嘉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中金嘉禾历下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历下国资公司要求中金嘉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2元,减半收取计3801元,由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兆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付新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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