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鼎文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安平镇东会沃村村南15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MA08NGPTXC。
法定代表人:张文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惠和佳园8号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L8486K。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冀1125财保3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