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1630号之一
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亿方,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工业集聚区园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6元,减半收取计849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