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1630号之一 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亿方,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工业集聚区园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吉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6元,减半收取计849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弘淼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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