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2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27486Q,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还从林。
被执行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537832013,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非。
申请执行人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6259.98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96元,减半收取70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98元,由原告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8元,由被告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12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4、2022年2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城××新区××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壹三年,从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本院轮候查封。
5、2022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将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徐 江
审判员  周洪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顾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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