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盐城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925行审121号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郁力,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还从林,该公司董事长。
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盐城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司改制设立和变更过程中,提交伪造股东签名的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作出都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盐城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5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苏0925行初26号行政判决,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苏09行终498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在公司改制设立和变更过程中,提交伪造股东签名的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盐城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司改制设立和变更过程中,提交伪造股东签名的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罚款在法定幅度内,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盐城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都市监案〔2015〕0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盐城健雄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多
审判员夏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