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源品设计研究(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21民初1389号
原告源品设计研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东路天利中央商务广场A座11楼1101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18208F。
法定代表人:张源。
委托代理人赵昉伟,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2009号尚美科技大厦19楼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86542G。
法定代表人:李凯。
第三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富路文贞楼2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15J7F33。
法定代表人:沈开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品设计研究(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源品设计研究(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0.8元,减半收取3095.4元,由原告源品设计研究(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革明
审 判 员  王健茹
人民陪审员  张海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