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22民初3916号
原告:沈阳东朝红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扶示范区深***深***。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革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坤。
原告沈阳东朝红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热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沈阳东朝红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东朝红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东朝红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47元,减半收取计365.74元,由原告沈阳东朝红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