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人民政府北侧5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宪,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65592.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登记,证券权益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津G9××××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查封;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井连江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