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民初1063-1号
原告威海华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28420-3),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海源丽都-11-001-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国静,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巨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6932586XY),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江疃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华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巨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13363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33639元,冻结或查封被告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