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民初94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15号3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许少钦,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碧霞
书 记 员 曹跃华
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