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7647号
原告:***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人信汇5栋18层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15号3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现原告***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