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6民初2569号

原告:***,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女,***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女,***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张俊公,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张俊秋,女,1987年7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勤,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国强,男,***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李瑞强,男,***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海军,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瑞民,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鞠志富,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15号3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罗翼,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公、张俊秋与被告汤国强、李瑞强、李瑞民、鞠志富、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丽丽

二0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