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纯熙广告有限公司

自贡腾达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烟台纯熙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11民初786号
原告:自贡腾达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15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纯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6号阳光100B座2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贡腾达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纯熙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自贡腾达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腾达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兰
书记员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