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恩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云和恩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和恩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5-1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8670

原告云和恩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506A室。

法定代表人盖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琳琳,女,1983117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823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和恩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本案前期已经***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并下达裁决书,且被告***已就同一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上海。基于双方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3541号裁决书。对于该裁决,原告云和恩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7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而被告***于2014年77日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陆音

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王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