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光五街17号7幢。
法定代表人:焦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兴光五街17号7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强,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兴光五街17号7幢。
上诉人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以因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2.6元,减半收取1186.3元,由上诉人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邱 彬
审 判 员 赵瑞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艺涵
书 记 员 高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