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执1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山景区华山冶金车辆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的(2005)西经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货款725万元,并承担运费7万元,利息损失4万元于2006年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或在履行期限内以货币和原告方认可的食物和合法到期债权履行协议。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24804元由被告承担。”因义务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8月19日,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集约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2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库; 3、2022年8月31日,本院向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财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5日、10月17日、11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税务、工商登记、保险、网络资金等名下财产进行手动查询,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均无可供的执行财产; 5、2022年12月1日,依法从被执行人华阴市**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处扣划52335元,已发还申请人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6、2022年12月13日,我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终本告知书已送达,因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