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世家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5474号之一
原告:山东世家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57902582F,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东马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马世业。
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7300881H,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前周村委会办公用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
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NHUJ3D,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南路独山村西。
负责人:邵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家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世家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家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1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泊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5474号之一
原告:山东世家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57902582F,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东马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马世业。
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7300881H,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前周村委会办公用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
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NHUJ3D,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南路独山村西。
负责人:邵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家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世家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家建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1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衍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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