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2564号
原告:福建盛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林坊镇李丰村光口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YCDC84D。
法定代表人:肖光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兴泉,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昌辉,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隔川乡隔田村大山坂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1N6MPXK。
法定代表人:马绍亮,职务经理。
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前居委会办公用房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7300881H。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盛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盛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盛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盛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6.7元,减半收取2593.35元,由福建盛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惠
书 记 员 李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