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4民初827号
原告: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10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