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成电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卓成电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1902号
原告:安徽卓成电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206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荣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卓成电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卓成电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卓成电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卓成电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9元,本院减半收取1129.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629.5元,由原告安徽卓成电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司明秀
人民陪审员周雷
人民陪审员魏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