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2民初115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卓烁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计671.5元,由原告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昌政
书记员 赵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