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执1014号
关于申请人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冠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2019)佛仲字第6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惠州市冠晨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443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等。因被申请人惠州市冠晨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根据申请人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30日对本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冠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冠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冠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2020)粤13执10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冠晨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陈谦
审判员 冯丹宁
审判员 林峥云
法官助理何玉明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