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贝隆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2执1405号
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佛仲字第4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上海伊贝隆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1,364.31元及利息、仲裁费人民币14,506元;裁决生效后,上海伊贝隆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故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向上海伊贝隆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88.05元。因上海伊贝隆电气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伊贝隆电气有限公司应履行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佛仲字第42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伊贝隆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058.36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伊贝隆电气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知良 审 判 员 钱松青 审 判 员 陈华荣
法官助理 胡 双 书 记 员 龚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