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航天某某(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7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四座二至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308427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春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633215497。 法定代表人:914401140633215497。 被执行人:**先,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执行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粤0604民初36263号民事判决书,因义务人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先、**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权利人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25942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扣划被执行人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3.86元,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68元,合共8511.86元,该款在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50元后,余款8461.86元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 3.对在诉讼阶段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2个银行账户进行续冻,冻结期限均至2023年10月9日。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7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涂业初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