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航天某某(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6263号 原告: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四座二至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30842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春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633215497。 法定代表人:**先。 被告:**先,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誉公司)、**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2月16日、2022年4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曾委托北京**同***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期间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1月12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誉公司、被告**先向原告支付未清偿货款人民币2,354,216.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誉公司、被告**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金额2,354,216.8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9月29日为364,903.6元);3.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中誉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8日,原告与中誉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中誉公司交付热泵电源,中誉公司向原告支付价款11,390,000元,《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中誉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付清该合同全部款项。原告如约交付全部货物。2019年10月22日,中誉公司签署《收货/验收确认单》,确认收到全部货物。2020年2月28日,中誉公司和**先共同签署《还款计划***》,承诺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原告清偿不少于人民币5500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欠款5390000元。中誉公司和**先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由于付款期限届满后中誉公司、**先未全部清偿其对原告的债务,中誉公司和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确认尚欠原告债务合计11,599,850元,中誉公司将对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古交工信局”)、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小店分局(以下简称“小店环保局”)、阳曲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阳曲工信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上述转让的债权为中誉公司清偿尚欠原告的货款7,935,783.2元及违约金1,309,850元(以下简称“债权转让金额”),未能清偿的货款2,354,216.8元中誉公司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清偿。违约金按实际欠款余额的万分之五/日的比例计算,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2021年5月31日付款期限届满后,中誉公司和**先仍未支付《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欠款。综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中誉公司和被告**先支付尚未清偿的货款2,354,216.8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第1.5条,“若本协议签订后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小店分局、阳曲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向乙方支付货款但未全部清偿的,甲方已恢复偿债能力的,甲方应当就上述三单位未清偿部分向乙方支付货款”。目前原告仍在向古交工信局、小店环保局和阳曲工信局催收债权转让金额但至今未收到任何货款,原告保留后续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就未实现的债权转让金额继续起诉被告的权利。此外,被告**作为被告中誉公司的股东,挪用公司资金,与被告中誉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中誉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原告有权同时要求被告**对中誉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二次庭审,原告变更部分事实与理由为:被告**是被告中誉公司的股东,根据中誉的年报显示,被告**认缴一千多万,实际缴纳十万元。中誉公司已经在2017年3月21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变更章程出资时间决议,出资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所以被告**应出资一千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双方主体资格。 2.《产品购销合同》原件1份,证明(1)2019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中誉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2)第一条约定中誉公司向原告支付价款11,390,000元。(3)第七条:“甲方承诺本合同全部款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付清。”(4)第八条:“甲方逾期付款则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合同签订于2019年9月18日;依据合同第一条,中誉公司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11390000元的义务,依据合同第七条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中誉公司逾期付款,依据合同第八条第(一)款,应当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 3.《收货确认单》原件1份,证明2019年10月22日中誉公司接收货物并签署《收货确认单》,对收到货物、货物验收合格的事实作出确认。至此,原告已经适当履行了《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4.《债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证明(1)2020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中誉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第一条第三款:“上述转让的债权仅为甲方清偿尚欠乙方的货款7,935,783.2元及违约金1,309,850元,未能清偿的货款2,354,216.8元甲方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乙方清偿,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实际欠款余额,以万分之五/日的比例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3)第一条第五款:“若本协议签订后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小店分局、阳曲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向乙方支付货款但未全部清偿的,甲方已恢复偿债能力的,甲方应当就上述三单位未清偿部分向乙方支付货款”。(4)第三条第三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转让协议》。证明:2020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就债权转让后尚欠款项作出约定:本金尚欠2354216.8元,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清偿,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即2020年11月24日起按实际欠款余额,以万分之五/日的比例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5.《还款计划***》原件1份,证明(1)2020年2月28日,广州中誉和**先签发《还款计划***》:(2)“本公司计划于2020年3月15日前偿还不少于人民币***拾万元(5500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欠款人民币***拾玖万元(5390000元)。”(3)“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先承诺按此计划偿还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中誉公司及中誉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即被告**先承诺,按本《***》计划偿还航天**公司货款,被告**先应当与被告中誉公司共同承担对航天**的还款义务。 6.章程、股东会决议、***正案原件各1份,证明广州中誉2017年3月21日出资时间由2030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6年11月21日,自此**应当实缴出资10100000元。 7.年度报告打印件1份,证明中誉公司股东**截至目前仅出资100000元,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10000000元。 经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与案涉纠纷有关,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亦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9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中誉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下内容:原告向被告中誉公司交付热泵电源,被告中誉公司向原告支付价款11,390,000元;中誉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付清该合同全部款项;中誉公司逾期付款则按合同总金额日万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给原告。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中誉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 2020年2月28日,被告中誉公司、被告**先向原告共同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截止2020年2月28日止,本公司(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应付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捌拾玖万元整(10890000元),本公司计划于2020年3月15日前偿还不少于人民币***拾万元(5500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欠款人民币***拾玖万元(5390000元)。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先承诺按此计划偿还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2020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中誉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中誉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290000元,违约金1309850元,合计11599850元,因中誉公司未能及时清偿,中誉公司同意将对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小店分局、阳曲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上述三项债权合并共9245633.20元;前述转让的债权仅为中誉公司清偿原告的货款7935783.20元及违约金1309850元,未能清偿的货款2354216.80元中誉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清偿,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实际欠款余额,以万分之五/日的比例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另查明,被告中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系被告**先、被告**。2017年3月21日,被告中誉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出资时间由2030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6年11月21日,股东被告**的认缴出资为10100000元。2021年3月11日填报的被告中誉公司的2020年度报告显示,被告**的实缴出资为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中誉公司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中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是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尚欠货款及违约金。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中誉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中誉公司支付货款2354216.80元,并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中誉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被告中誉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354216.80元。虽然《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按实际欠款余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但原告因被告中誉公司迟延支付货款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违约金是以填平损失为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综合考量被告中誉公司的违约情形及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核定被告中誉公司应支付以2354216.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超过本院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先、**的责任。因被告**先在《还款计划***》承诺向原告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被告**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已构成了债务加入,应对被告中誉公司在《还款计划***》中承诺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先在《还款计划***》只承诺了偿还尚欠货款本金,并未承诺偿还违约金,故被告**先应对被告中誉公司案涉的2354216.80元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诉请的被告**先承担的债务范围超出本院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系被告中誉公司的股东,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出资时间已到期而被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现原告主张被告**对被告中誉公司的案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4216.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354216.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先对被告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所负的2354216.8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中被告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3554元,由原告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67元,由被告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先、**共同负担30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