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627号
原告: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四座二至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30842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406-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96783Q。
负责人:**。
被告: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春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633215497。
法定代表人:**先。
被告:**先,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先、**的财产在价值2719120.4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航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中誉电器有限公司、**先、**的银行存款2719120.4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