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82执3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陕058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陕西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7424880.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因轮候冻结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582民初9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苏 毅
审判员 崔蕊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