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1662号之一
原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金域华府******。
法定代表人:吴相杰,执行董事。
被告:深州市百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州市顺达大街**iv>
法定代表人:**发,经理。
被告:**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顺达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百城管业有限公司、**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郝心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