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新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623民初1856号
原告:无棣新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碣石山镇郭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567号金域华府1幢9层909室。
法定代表人:吴相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辉,该公司职工。
原告无棣新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无棣新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混凝土款990141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自2020年4月25日至11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经结算欠原告混凝土款1802815元,后经催要被告偿还812674元,余款990141元被告不予偿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无棣新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990141元。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无棣新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0万元;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前给付原告无棣新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0万元;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无棣新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万元;余款290141元于2021年11月1日前付清。若有逾期未付另支付违约金10万元,原告可就剩余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6851元,由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娜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