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23执保384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11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567号金城华府1幢9层909室。
被申请人:沧州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61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