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2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衡水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金域华府1栋9-909室。
法定代表人:吴相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敬,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126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晓芬
审 判 员 关春富
审 判 员 王志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代 晓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