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822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现住故城县。
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567号金域华府1幢9层909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因***与***、***、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荣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