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205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平县。
被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平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
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金域华府******。
法定代表人:吴相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