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205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平县。

被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平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

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金域华府******。

法定代表人:吴相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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