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66865号 原告:北京***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官庄大队唐家坟(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15幢1层15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567号金域华府1幢9层9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 被告:***,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 原告北京***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与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力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力拓公司支付货款987610元及利息(以9876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要求被告***、***就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2019年9月底,福瑞公司业务经理***与力拓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在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陉山大道“陉山壹号(太和荣域)”项目部洽谈主体施工所需木方、模板供应事宜,商订木方和模板的规格、型号、单价(不含税)以及到货时间等。因项目急需木方、模板等材料施工,提出尽快安排供货,因力拓公司在外地,采购合同由力拓公司项目部呈报签约方案和内容后再补签。福瑞公司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累计向力拓公司陉山壹号(太和荣域)项目工地供应木方、模板11批次,共计货款1507610元。力拓公司和其太和荣域项目部安排累计支付6笔货款共计520000元(分别由力拓公司、力拓公司项目部***、***转账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5日,力拓公司(***)与***成公司签订一份《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方、模板结算单》,确认尚欠材料货款987610元。福瑞公司在催款过程中从第三方催要劳务人员工资、材料供商处了解到该工程项目系***与其配偶***以及***共同挂靠于力拓公司进行施工,因此***、***应对力拓公司对福瑞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力拓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福瑞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我公司与福瑞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福瑞公司无权要求我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其次,***并非我公司的员工,其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不构成表见代理。我公司与***签订劳务大清包合同,约定由***购买承包范围内的材料,故福瑞公司无权要求我公司承担义务。 被告***、***共同答辩称:不同意福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和***都是给力拓公司打工的,力拓公司给我们发工资。***负责工人、材料、机械设备调配,工地上办结算、审核。***是管后勤、记账的,并负责给力拓公司小五金材料的采买。到现在力拓公司都没有把***、***的工资付清。力拓公司主张的劳务大清包合同,只是***跟工人在工地上内部签的成本控制、管理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福瑞公司向陉山壹号(太和荣域)项目工地供应模板、木方。福瑞公司每次送货制有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时间、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由***、***、***等人签字验收,送货单共11张,货款总金额1507610元。 2020年7月1日、8月1日,力拓公司作为甲方与福瑞公司作为乙方订立2份《买卖合同》,约定就陉山壹号(太和荣域)项目力拓公司***公司采购木方、模板,货款金额分别为108000元、216000元。福瑞公司向力拓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 2020年10月15日,福瑞公司制作《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方、模板结算单》一张,载明:工程名称:陉山壹号(太和荣城),供方单位名称:福瑞公司,需方单位名称:力拓公司;结算单上部分以表格方式列明送货单编号、时间、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货款合计金额1507610元;结算单下部分列明付款明细,其中2020年1月22日***手机转账3万元、2020年3月19日***手机转账2万元、2020年4月30日***手机转账8万元、2020年6月20日转账10万元、2020年7月16日力拓对公转账108000元、2020年9月1日力拓对公转账216000元,合计转账520000元;总欠款金额987610元。***在审核人、结算人处签字、摁手印。 庭审中,福瑞公司称:***、***是夫妻关系,***是力拓公司在陉山壹号项目的管理人员,代力拓公司***公司采购木方模板。***称:自己是力拓公司在陉山壹号项目的管理人员,当时要货要的急,力拓公司承诺后补合同,所以与福瑞公司是先供货后补签合同;因为2020年8、9月份工人闹事罢工不干了,力拓公司之后就没有再***公司补签合同;******公司支付了一笔货款是因为要货急、福瑞公司经理***缺钱所以才支付的。福瑞公司、***提交了力拓公司向***、***发放工资的表格及***向力拓公司申请支付工人工资的数张支款单。表格记录了力拓公司向***、***及其他工人支付报酬的明细,其中***和***的职务为“管理人员”;支款单采同样制式模板,均由***填写支款金额和事由,须由力拓公司现场负责人、财务等人签字审核。 庭审中,力拓公司称:涉案的陉山壹号项目由力拓公司承建,但其与***是劳务大清包关系,约定包括涉案货物在内的材料由***自行采购;因为付款过程中有两笔需要力拓公司代付,所以才***公司补签的两份买卖合同,但皆是受***指示。力拓公司提交了《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合同》一份,该合同首页甲方、乙方处空白,尾页处**群代表甲方签字,***代表乙方签字,签署时间2020年3月1日。合同约定内容包括:甲方因生产需要,同意由乙方提供足额、技术熟练的建筑作业工人及相应的管理班子,自带相应的机械及措施材料进行项目,承揽该项目的劳务施工任务;工程名称太和荣域(陉山壹号);包除混凝土、钢筋、砖、水泥、砂、石、瓷砖、蘑菇石以外的一切材料及费用;木模板、**的购买,乙方必须标准样品采购,施工时甲方将按样品对材质、规格型号进行验收,对于劣于样品的用材,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场使用;劳务分包单价440元;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比例支付。力拓公司亦向法庭提交了支款单,其中包含***账户支付的款项,力拓公司主张已付货款是由***申请支取费用,然后力拓公司直接打款到***指定账户。 ***系力拓公司财务,本案中福瑞公司曾将***诉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撤回对***的起诉。庭审中,***称:其以个人账户***公司支付款项是受力拓公司指示。 上述事实,***公司提交的送货单、结算单、银行明细表、支款单、买卖合同、结婚登记档案查询、发票,有力拓公司提交的劳务大清包合同、支款单,有***、***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福瑞公司向陉山壹号工地供应了木方、模板,工地人员予以签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采购货物的主体为力拓公司还是***。根据已查明事实,福瑞公司供货的陉山壹号(太和荣域)工地系力拓公司承建项目,涉案货物应当实际由力拓公司用于建筑施工。力拓公司曾以买方身份就部分货物与福瑞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大部分货款由力拓公司或其财务***公司支付,付款流程也需要***申请后经力拓公司审核批准。力拓公司主要依据其与***订立的劳务大清包合同即主张买方为***,但该合同并无力拓公司**,关于木方模板货款如何承担约定不明,亦未提交证据证***公司明知其与***关于货款承担的约定。故力拓公司有关其非买卖合同订立主主体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福瑞公司与力拓公司成立买卖合同,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福瑞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货物已通过验收,力拓公司应当***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力拓公司长期未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福瑞公司按照贷款利率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福瑞公司主张***、***是力拓公司管理人员,其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87610元; 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9876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北京***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被告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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