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418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施雷,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盈盈,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明珠大道**(众望分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98433X(2-2)。

法定代表人:李思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柴宇昉

书记员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