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022民初403号
原告:***,女,194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平(***儿子),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休宁县渭桥乡牌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渭桥乡牌楼村。
负责人:程起家,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休宁县渭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渭桥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22003152421Y。
法定代表人:汪全会,系该乡乡长。
被告:安徽安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明珠大道**号(众望分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98433X。
原告***诉被告休宁县渭桥乡牌楼村村民委会、休宁县渭桥乡人民政府、安徽安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承担。
审判员 刘玉保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项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