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力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富源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569号
原告:安徽力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15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丰县富源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瓦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力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丰县富源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力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力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力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安徽力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