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海荣,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君创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永泉,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34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1月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金额96万元及利息225240元,案件受理费12368元,执行费14376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3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金平
审 判 员 贾晓强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代 庆